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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债权有什么区别

发布:admin 时间:2024-07-21

在进行债权申报的时候,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否能够申报可能有部分人还不是很了解。那么,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吗?债权申报是什么意思?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,青岛收债公司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,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

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债权有什么区别

一、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吗

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。未到期债权、附利息或附条件、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都可以申报,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,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。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,当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权人要申报债权。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,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,没有通知债务人的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二、债权申报是什么意思

债权申报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,当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权人要申报债权。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。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。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,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
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八条,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,不必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。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,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;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三、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

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,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,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,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,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。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,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。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,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,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。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,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。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。

区别: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,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,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,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,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;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,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,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。

合同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中重要的一部分。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,约束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。使一方确有保障的享有权利,而一方需要履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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